近日,湖南省醫保局印發《關于開展第二批醫療服務價格規范治理調整部分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的通知》(簡稱《通知》),對價格虛高的糖類抗原測定等10個檢查檢驗類醫療服務項目開展價格治理。
《通知》自2024年12月15日起執行。湖南省醫保局明確,原政策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如遇國家或省出臺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下調10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
《通知》明確,湖南下調糖類抗原測定、癌胚抗原測定(CEA)、甲胎蛋白測定(AFP)、細胞角蛋白19片段測定(CYFRA21-1)、胃泌素釋放肽前體(ProGRP)測定、神經元特異性烯醇化酶測定(NSE)、鱗狀細胞癌相關抗原測定(SCC)、總前列腺特異性抗原測定(TPSA)、游離前列腺特異性抗原測定(FPSA)、復合前列腺特異性抗原(CPSA)測定10個醫療服務項目政府指導價。
調整后,我省糖類抗原測定等10個項目最高政府指導價不高于國家醫保局提出的治理目標價格。
需要提醒的是,已公示的肝6項腫瘤標志物聯合檢測等4個廢止項目,降鈣素原檢測修訂項目,將另行發文。
實行項目統一基準價管理
湖南省醫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第二批價格規范治理的10個檢驗項目屬于醫療機構普遍開展、服務均質化程度高的通用型項目,制定統一基準價(詳見圖片),促進通用型醫療服務規范化標準化和成本回收率均等化,各地制定政府指導價按基準價上下浮動不超過10%。
其中,在長部省屬醫院(一類價格)可按基準價上浮10%;緊密型縣域醫共體通用型項目按基準價下浮10%價格標準執行,統一管理。
湖南省醫保局要求,各市州醫療保障局要嚴格對標價格治理要求,于12月15日前,按基準價上下浮動不超過10%同步下調執行相關項目價格,同時將落實情況報告省醫保局?,F行價格水平低于目標價格的,暫不進行調整。
醫療機構價格不能高于指導價
各地治理調整后的相關項目價格,是我省公立醫療機構最高政府指導價,醫療機構可根據成本變化情況自主向下浮動價格,下浮幅度不限,不得上浮。
各醫療機構嚴格按照價格政策規定和臨床診療規范向患者提供服務并收取費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費用,嚴格規范醫療服務價格行為,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落實好住院費用清單、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醫保支付政策按原規定執行。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密切關注治理調整后項目的服務量和總費用變化情況,防范同類可替代項目服務量激增,防止設備耗材迭代后以申報新增項目等形式變相漲價。
來源|三湘都市報、華聲在線
原標題:《價格下調,12月15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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